商业诉讼

商业诉讼涉及企业或个人之间因商业交易(如合同、合伙企业或并购)而产生的法律纠纷。这些纠纷可能会产生严重的财务后果,并扰乱企业运营。

在John Watson法律集团,我们的经验丰富的商业诉讼律师致力于保护我们的客户们的利益,并在他们的案件中达成有利成果。我们可处理广泛的商业纠纷,包括违约、欺诈、知识产权纠纷,等等。

一般商业诉讼。这包括股东纠纷、违反信托义务、强制执行竞业禁止协议等限制性约定、强制执行保密或禁止逾越协议。

商业催收即企业间债务催收。这也许是在我们的法院系统中最常见的诉讼类型。它可能是企业巨头之间的复杂诉讼,也可能是小企业之间的纠纷。它涉及对于所述开立账户、违约、本票、担保协议等的诉讼,金额从小额到数百万不等。

《统一商法典》(UCC)包含商业交易中的大部分法律。
《统一商法典》(UCC)第2条涵盖了销售以及买方和卖方的权利和补救措施。这些对这个讨论会来说太多样化了,但如果需要,可以提供培训和指导。


  • 个人担保。这是一个很好的点来指出个人担保的重要性。在处理独资企业时,所有者对公司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他的所有资产,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都可用以偿还公司债务。合伙企业是相似的,不仅合伙企业的资产暴露在外,合伙人的个人资产也可能暴露在外。对许多人来说,将企业合并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为其所有者的个人资产提供保护。一般来说,只要公司形式不被其所有者滥用,比如在公司外偿还个人债务,则只有公司资产才会暴露出来。从债权人的立场而言,这造成了一个潜在问题。对于无实质性资产的小公司特别是初创公司而言,债权人如何保护自身?答案就是个人担保。这是一份合同,根据该合同,某人(通常是所有者,但可以是任何实体)保证或承诺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偿还公司债务。公司越大,获得个人担保就越困难。显然,微软首席执行官不会亲自为微软的债务提供担保,但与大公司打交道的风险更容易评估。

  • 账目诉讼。这是最基本和最常见的商业诉讼类型之一。它描述了一家小型五金店向一家小型橱柜制造商、一家大型空调压缩机供应商和一家汽车厂出售钉子的诉讼。它类似于合同诉讼,只是这些交易通常仅仅基于电话订单或采购订单。账目诉讼的三个基本要素是订单、交付和未支付。债权人必须能够证明这三者才能胜诉。保持良好的记录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的法院在任何类型的案件中都喜欢书面记录。如果有个人担保,若可能,担保人通常与公司在同一案件中被起诉。最常见的证据类型是采购订单、发票、对账单和需求函。如今,如果承认的话,电子邮件也可以确定一些因素。

  • 账目陈述。这是一种很少使用、也鲜为人知的诉讼类型。账目陈述实质上是被告承认账目的账目诉讼。

  • 合同诉讼。合同诉讼几乎总是涉及书面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可强制执行的口头合同。一个名为《反欺诈法》的旧法律概念规定,为保证强制执行效力,金额超过500新加坡元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一个常见的例外情况是一方通过履行完毕的事实来证明口头合同的有效性。
    虽然合同诉讼听起来过于简单化,但它包含了我们的大部分商业诉讼。例如,特许人与其被特许人之间的诉讼就是合同诉讼。同样地,Bosch和Mercedes之间就供应合同提起的诉讼,或现代与其任一家特许经销商之间的诉讼也是如此。证据的复杂性和层次显然随着问题的复杂性而升级。证据可能很多。合同本身显然是必要的,但在更复杂的案件中,起诉和代理需要电子邮件、信件、笔记、备忘录和现场证词。

  • 本票。这些内容包含在《统一商法典》(UCC)关于商业票据的第3条中。简而言之,本票是在特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它可以是在未来某个特定日期全额付款的票据,或票据持有人就到期时间提出要求的即期票据,或定期付款的分期付款票据,例如为企业的卡车进行融资。对于后者,重要的是要有一个所谓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对任何一笔付款的违约都将使票据持有人有权加速要求支付剩余付款的余额。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债权人和持有人只能单独强制执行每个月的付款,而且只有在到期时才强制执行;如果写得正确,这并非一个理想的结果;如果票据写得正确的话,这些对原告来说可能是梦想案件,但却是被告的噩梦。《统一商法典》规定,一旦在票据上签名成立,原告的案件就得到了证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被告身上。对票据的抗辩是有限的。
    关于本票的另一个需要了解的重要事项是它们在解决纠纷方面的有用性。例如,在本办公室处理的很多案件中,当债务人拖欠支付商业债务时,会发出本票,以求债权人在起诉前延长履行期限。当案件后来就本票提起诉讼时,被告经常提出各种抗辩,例如货物质量不好等。幸运的是,法院认为本票已经结清账目,因此放弃了所有抗辩。

  • 未付支票本质上是一张本票,并作为合同被起诉。因此,在这类案件中,举证责任被大大简化。

  • 担保协议。与担保一样,担保协议是一种保护向某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出售货物或服务的投资的方法。实际上,这是一种为交易提供抵押物的协议。银行和金融实体通常使用担保协议来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例如对汽车或卡车的留置权,或对制造或零售设施中的库存和固定装置作出的担保协议。担保协议必须完善才能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它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记录,有时各州情况不同。其目的是让第三人知道,有关财产受担保协议的约束,这样其他人就不会依赖同样的资产进行贷款或销售。如果担保协议未适当完善,则可能会失去对后续债权人的保护,而后续债权人确实已适当完善了其担保协议。担保交易通常受大多数州采用的《统一商法典》第9条的管辖,它们可能是非常技术性的,建议听取律师的忠告。
    担保协议可以在基本义务(通常是本票)违约时通过对担保财产的止赎来强制执行。这也可能是技术性的。例如,如果个人财产止赎诉讼被提起且财产被收回,那么您如何处理该财产可能是极其重要的。不当处置可能会阻碍甚至阻止对出售财产后留下的任何不足部分的收回。

商业案件辩护及商业诉讼

违约事项。违约事项可能简单,也可能复杂,取决于合同的性质、事实情况和解释合同的管辖权。美国商人之间的合同通常涵盖在《统一商法典》中。《统一商法典》已被大多数州采用。例如,它有关于货物销售、商业票据、提单、大宗销售和担保交易的章节。在大多数情况下,《统一商法典》的基本条款不会发挥作用,但客户必须意识到其错综复杂性。

《统一商法典》已被解说,那么什么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说是针对国际交易的《统一商法典》,或者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统一商法典》就是美国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商会为国际交易而维护的商业准则,与《统一商法典》有显著差异,需要谨慎对待。例如,在国际舞台上使用的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一些听起来类似的装运港船上交货(F.O.B.)运输术语的含义截然不同。

在美国国内外,对于州和联邦所作之外国判决的记录、本土化及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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